当事人信息
原告:化州市建沣混泥土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化州市那务镇东门村委会白牛圩沙地(杨春燕屋)。 法定代表人:杨春燕。 被告:郭天厚,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建沣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天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化州市建沣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计315.5元,由原告化州市建沣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茂庆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朝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