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威海市省文登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郐占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南海新区。
被执行人郐西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郐占湖与被执行人郐西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标的为3900.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以(2021)鲁1003执前调2014号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退回。2021年2月25日公告送达。2021年2月2日、3月1日、3月4日、4月24日4次对被执行人郐西廷发起网络查控,2021年3月1日提起人民银行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郐西廷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已查封,无股权等。于2021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郐西廷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发现郐西廷名下无房产,线下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