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淑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宋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付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宁江区。
被执行人吴少春,男,****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张雨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松原市宁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淑范、宋淑兰、付悦与被执行人吴少春、张雨飞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吉0722刑初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少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长岭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淑范、宋淑兰、付悦的经济损失9668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晓晨经济损失1967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崇华经济损失157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雨飞经济损失4071元。
三、被告人吴少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淑范、宋淑兰、付悦的经济损失426715.8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晓晨经济损失98090.9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崇华经济损失11740.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雨飞经济损失17418.32元。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雨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淑范、宋淑兰、付悦的经济损失182878.20元。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淑范、宋淑兰、付悦、张雨飞、赵晓晨、王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全部冻结被执行人张雨飞的工资款直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如到期不能给付的按原判决继续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722刑初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张雨飞如未按约定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