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龙勤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黄平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龙勤城罚金一案,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03刑初9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龙勤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明被执行人龙勤城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存款账户,本院已裁定冻结划拨上述账户内存款,划拨到案431.3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龙勤城在广东深圳监狱服刑,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到案的431.3元,作为罚金,由本院收取并上缴国库。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勤城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龙勤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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