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玥辰,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王胜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甘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磊、王胜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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