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桂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宋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桂芳诉被告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桂芳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海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桂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桂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