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德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赤伟,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黑0109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德芹与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088.29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李德芹,申请执行人李德芹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明湛 审判员 刘 畅 审判员 胡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