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炳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秀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迎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刘香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炳东与被告刘秀刚、杨迎春、刘香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炳东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炳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炳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炳东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庆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