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堡村白云村民小组,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堡村。 负责人王德权,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文,该组组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枫,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 法定代表人郑志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堡村白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白云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堡村民委)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白云村民小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大堡村民委承担。其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一、《大堡村关于西沟里阳坡下砬头天然林山权归属的会议纪要》是大堡村民委做出的,该纪要是否存在程序问题是大堡村民委造成的,白云村民小组无过错。二、《本溪县田师付镇大堡村征地补偿方案》是田师付镇政府和大堡村民委班子会议共同研究决定的,并不是田师付镇政府单独制定的,因此,不存在田师付镇政府处分大堡村民委财产的问题。该补偿方案已实际履行,补偿款也全部支付给白云村民小组,没有任何村民提出异议,足以证明该方案大堡村民委知道并经全体村民同意。
被上诉人辩称
大堡村民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白云村民小组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2007年9月24日会议纪要和2009年9月19日本溪县田师府镇大堡村征地补偿方案有效。要求大堡村民委继续按纪要和方案履行。费用由大堡村民委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9月24日大堡村民委以书面形式制定了《大堡村关于西沟里阳坡和下砬头天然林山权归属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将西沟里阳坡天然林和白云下砬头天然林归属大堡村白云村民小组。会议出席人员为村委会成员五人。2009年9月19日由大堡村民委和田师付镇政府共同制定了《本溪县田师付镇大堡村征地补偿方案》,将黄泥沟、下山背子林权权属确权给白云村民小组并将占地补偿款对白云村民小组分配。会议纪要中的西沟里阳坡不存在争议,也无征占补偿。关于下砬头名称叫法、位置、范围,双方存在争议,白云村民小组认为下砬头就是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处理意见中提到的“庙沟”(庙前山),360亩中的一部分,大约148亩土地。大堡村民委认为根本没有下砬头的叫法,会议纪要中提及的下砬头应该叫下山背子,所指的范围应该是林权台账上的庙前山岗,该处并未发生征占。2007年后,企业小规模征占,因为没有征占手续,企业私下与白云村民小组达成协议,给了白云村民小组一些补偿款。2018年辽宁濠逸矿业公司与大堡村民委签订正式补偿协议,征占大堡村223亩土地,补偿款共计791万元,因补偿款分配问题发生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被征占土地的权属,其中就包括2007年的会议纪要和2009年的补偿方案涉及的下砬头、下山背子。关于争议权属归属问题,经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做出处理意见:1、争议地块大堡村白云组庙沟(庙前山)东至赵家大沟,南至:庙前山与西沟里阳坡交界岗,西至:白云庙西漫岗,北至:庙沟沟塘。面积约360亩(含部分耕地)中林地权属为大堡村所有。2、对于申请人所提出的关于林地补偿费的问题,由于林地补偿费资金具体使用分配不属于林权争议范畴,应由村委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合同执行,对于村委会是否履行2007年会议纪要进行分配占地补偿费问题,白云组应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处理,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对争议林地权属已经做出处理意见,权属为大堡村民委所有。对此白云村民小组无异议,但是认为2007年的会议纪要对村集体林地做出了处分,争议林地已经归属了白云村民小组。对于会议纪要的效力问题,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意见表述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会议纪要的内容是对村集体林地进行处分,属于村民自治民主议定范畴,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组织民主决议实施规则》《辽宁省实施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都有规定。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争议的2007年村委会会议对集体财产做出的处分,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而该会议纪要体现只有村委会五名成员参加会议决定了集体林权的归属,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属无效。同理,2009年的田师付镇政府制定的《本溪县田师付镇大堡村征地补偿方案》更无法律依据,田师付镇政府也因无权处分而作出撤销决定,故白云村民小组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白云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白云村民小组负担。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本案中,大堡村民委于2007年9月24日形成的《大堡村关于西沟里阳坡和下砬头天然林权归属的会议纪要》中“在西沟里阳坡天然林和白云下砬头天然林,山权归属应是所有”与2009年9月19日田师付镇人民政府、大堡村民委形成的《本溪县田师付镇大堡村征地补偿方案》第五条有关其他事项(一)“因人工林是村民集体栽植,面积79.5亩,所以将人工林的林地、林木所有权确定归所有。其余天然林林地因在行政区域内,林地所有权确定给所有”的内容系对土地权属问题进行确认,但土地权属问题应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上述会议纪要及方案中的上述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2007年9月24日的《大堡村关于西沟里阳坡和下砬头天然林权归属的会议纪要》与2009年9月19日《本溪县田师付镇大堡村征地补偿方案》中涉及村民利益部分,因违反了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对于上诉人白云村民小组的原审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白云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堡村白云村民小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堡村白云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 飞 审判员 潘秀菊 审判员 郑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译萱 书记员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