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魏巧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李孙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蔡景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巧俊与被告李孙飘、蔡景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42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巧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孙飘、蔡景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20年4月1日,原告魏巧俊与两被告对前期货款进行结算,两被告出具欠条,表明尚欠原告瓷砖款人民币67600元,约定于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50%款项,剩余款项于4月底付清,到期后,被告尚欠货款24200元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孙飘、蔡景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巧俊货款人民币242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被告李孙飘、蔡景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