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隆,男。
被执行人:杨芳梅,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隆与被执行人杨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7民初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内容:杨芳梅应偿还刘隆借款20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
三、本院通过到天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
四、2021年7月19日,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芳梅同意从2021年10月开始,每个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隆1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可以以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27执485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