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泰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36067462H。
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四川川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J12953号裁决书,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刘伟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后,应向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人民币本金9004.83元及利息2647.42元、仲裁费2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元。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伟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伟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