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广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朱玉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朋,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琳,女,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陈勇,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广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峰公司)被告陈琳、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叶佳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琳、陈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广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陈琳向广峰公司支付款项315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56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陈琳支付广峰公司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656.7元;三、陈勇对陈琳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陈琳经营灯饰销售生意,从广东省中山市灯饰生产厂家购买灯饰产品,交由广峰公司托运并由广峰公司垫付灯饰厂家灯具款,陈琳销售灯具产品收款后再支付给广峰公司。2019年10月25日,广峰公司与陈琳对账确认尚欠广峰公司货款及运费共计31567元,并承诺在2019年11月10日前付清全款。陈勇自愿承担债务连带担保责任。陈琳、陈勇在欠条中还确认,若债权人因追偿债务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陈琳、陈勇承担。广峰公司多次要求陈琳、陈勇偿还上述货款,陈琳、陈勇至今尚欠31567元未还。广峰公司为主张债务,支出了律师费。故广峰公司诉请贵院,维护广峰公司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陈琳、陈勇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广峰公司称涉案款项是陈琳到古镇灯饰厂家订货,广峰公司代为托运并开具支票以垫付货款,广峰公司开具支票后再向陈琳收取货款,双方采取月结的方式进行合作。2019年10月25日,陈琳、陈勇以欠款人、担保人身份向广峰公司出具欠条,确认了从2018年起到2019年7月30日合作期间,陈琳尚欠广峰公司31517元垫付款,并承诺应于2019年11月10日前付清。但该欠条出具后,陈琳、陈勇并未按欠条内容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此,广峰公司基于以上事实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广峰公司与陈琳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涉案的款项是基于广峰公司为陈琳代开支票垫付货款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广峰公司主张陈琳支付款项31567元,提供经陈琳、陈勇签名出具的欠条、部分托运单及当庭陈述等为证,陈琳、陈勇对此未提出抗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广峰公司已依约履行相关义务,陈琳却未按约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故广峰公司据此要求陈琳支付款项31567元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广峰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3156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问题。本案中,欠条载明陈琳应于2019年11月10日前支付该款,但陈琳一直未能及时支付。故,广峰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2019年11月11日开始计算有理;其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进行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陈勇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陈勇在欠条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确认,视为对涉案债务的加入,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峰公司上述请求有理,本院一并予以支持。关于广峰公司请求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656.7元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广峰公司提供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证明涉案费用的产生,但结合广峰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发票,本案实际产生的费用为1500元。故,本院广峰公司主张的1500元律师费予以支持,超出律师费3156.7元予以驳回。陈琳、陈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广峰公司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广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15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5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进行计算); 二、被告陈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广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 三、被告陈勇对被告陈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广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诉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元,由被告陈勇、陈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706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文璋 人民陪审员  吴林全 人民陪审员  袁惠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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