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沈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群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盛丽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4月18日,被告张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取现后将现金交于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沈群现金伍万元整,于8月返还。期满后,被告已归还原告3万元,余款2万元经催讨未着,纠纷成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沈群提交借条原件一份,银行流水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结合庭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涛应返还原告沈群借款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果被告张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