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尹珍北路北辰郡苑小区3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1372677A。
法定代表人:王庆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登俊,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吉鸿,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省林业局,住所地:贵州省云岩区延中社区延安中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093904556。
法定代表人:张美钧,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G72500107B。
法定代表人:朱惊毅,系该站站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林业局、第三人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7278元,由原告贵州三阁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