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斌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丽花,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资兴鑫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鑫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郴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仲字[2019]16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资兴市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郴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仲字[2019]161号调解书指定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黎纲要 审 判 员 彭湘华 审 判 员 眭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建华 书 记 员 宾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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