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阳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德阳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路以西、松花江北路南侧旌南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星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四川仁竞(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德阳亲华环境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德阳市金融产业园)。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德阳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德阳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亲华环境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德阳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德阳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德阳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德阳亲华环境产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阳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德阳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计145900元,由原告德阳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德阳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