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X09539109T。
法定代表人夏立宏。
被执行人王柳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7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柳君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135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400元,并负担执行费623元,诉讼费102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柳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王柳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柳君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柳君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柳君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代牌小汽车,财保阶段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1年8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柳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柳君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柳君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柳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及其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王柳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23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