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扎西次仁拉达,男,藏族,1969年5月15日,系阿里地区日土县人,现住西藏日土县。
被执行人:曲南,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西藏阿里地区革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扎西次仁拉达与曲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曲南履行向申请人扎西次仁拉达履行以下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57000.00元(伍万柒仟元整)
支付本案执行费755.00元(柒佰伍拾伍元整)
因被执行人家境困难无法筹集所应履行的赔偿款,经我院执行干警调解下双方同意先支付5500.00元(伍仟伍佰元整)人民币剩余赔偿款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曲南在阿里地区革吉县文布当桑乡的130只白绒山羊作价为51500.00元(伍万壹仟伍佰元整),交付申请执行人扎西次仁拉达赔偿双方买卖合同中所产生的赔偿款。130只白绒山羊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扎西次仁拉达。130只白山羊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扎西次仁拉达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