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被告:王洪斗,男,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诉被告王洪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因2021年3月16日开庭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李红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李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兆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一博 书 记 员 李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