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向长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彪与被执行人向长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9)湘1224民初28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长西向申请执行人张彪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0起按月息1.9%计算至清偿之日),承担执行费559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湘1224民初2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继刚 审判员 向军华 审判员 奉志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