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市,现住吉林省扶余市。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审理经过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一部刑诉〔202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制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洪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30日至10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国斌为了药自家地里的老鼠,将拌有毒鼠强的玉米粒分堆投放在北江村自家耕地附近。截至2017年10月4日,北江村居民鞠某清家17只小鸡吃了该玉米粒中毒死亡。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玉米粒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经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17只小鸡价值人民币为952.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提取笔录、公民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武某、仇某、王某1、李某1、李某2、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鞠某清的陈述、被告人张国斌的供述与辩解、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现场勘查笔录、光盘一张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斌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国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经社区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张国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冬颖

人民陪审员  王秀丽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栾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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