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营业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工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99XQ。
负责人:杨维,系该支行行长。
被告:陈海霞,女,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被告陈海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海霞存在无法送达的法定情形,本院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