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明大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金园路8号湛江瑞旭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五层。

法定代表人:梁秀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化州市那务镇唐氏药店。住所地:化州市那务镇府前路莫曾文房屋首层。

投资人:唐华平。

被执行人:化州市石湾个个好药店。住所地:化州市石湾开发区621号林立荣屋。

经营者:唐华平。

被执行人:唐华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化州市。

被执行人:唐灵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化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明大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化州市那务镇唐氏药店、化州市石湾个个好药店、唐华平、唐灵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81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化州市那务镇唐氏药店、唐华平、唐灵飞应共同给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125元;二、被执行人化州市石湾个个好药店、唐华平、唐灵飞应给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955元。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收益类保险等其他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智勇

审判员  程丰峰

审判员  易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巨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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