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高学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菊与被告高学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袁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袁菊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佳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