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宪斌,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怡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1号楼2517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刚。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孟宪斌与被执行人山东怡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槐劳人仲案字[2020]第75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确认:被申请人山东怡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孟宪斌支付工资6434元。
因被执行人山东怡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怡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华夏银行账户并对该账户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请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在21执43号案中查封了6137元并对其进行了扣划。因该被执行人共有三个劳动争议的案子,故对该案款进行了案款转移分配:21执43号分2046元、21执44号分2046元、21执45号分2045元。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怡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鲁0104执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