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新疆配送分公司,驻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威栋,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男,1984年1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吉木乃县。
被执行人:吉木乃县四方顺通运输有限公司,驻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吉木乃县。
法定代表人:李建彬,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徐海申,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新疆配送分公司与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吉木乃县四方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26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予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吉木乃县四方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新疆配送分公司支付停运费及修理费5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90元、执行费72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吉木乃县四方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电子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7月14日起分别五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名下登记有四辆机动车辆,已被其他法院处置三辆,一辆车龄较长,下落不明且无处置价值。查明被执行人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网络资金1844.28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3.本院在和布克赛尔县、吉木乃县、昌吉市查询被执行人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吉木乃县四方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吉木乃县四方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吉木乃县四方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彬、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申于2021年9月7日来我院接受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吉木乃县四方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彬、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申均未在执行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5.本院在被执行人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居住地、吉木乃县四方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进行了现场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吉木乃县四方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同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本院审查,将被执行人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7.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844.2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53345.72元未能执行。
11.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吉木乃县四方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沙力塔那提·吐斯甫汗、吉木乃县四方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昌吉市吉顺达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新疆配送分公司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