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现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睿志,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02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要求分割的涉案房产,在2006年10月26日由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徐某作为卖方与案外人(买方)徐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在上诉人袁某就该房屋买卖合同提起的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另案诉讼中,案外人徐程曾在法院对其进行调查时对于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进行了陈述,当时也曾表示不要该涉案房屋,但对于是否同意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未发表明确意见。在此情况下,该涉案房产能否作为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仍涉及案外人徐程的民事权益,应追加徐程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另外,在上述袁某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中,本院二审判决对于该合同效力未做评价,追加徐程参加本案诉讼后,应对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依法作出认定,并进一步审查能否将该涉案房屋认定为袁某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予以分割。若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应予以分割,则应按照竞价、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鉴定等方式,依法予以分割认定。综上,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并致使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鸿雷
审判员 宋许科
审判员 张晓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