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伊海涛,居民。 委托代理人梁华成,广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方日英,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伊海涛与被执行人方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日英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方日英向申请人伊海涛支付货款3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申请费35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日英的财产进行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方日英在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

本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日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伊海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方日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伊海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祖广 审判员  陈其日 审判员  黄桂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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