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燕青。

被申请人:宋成保。

被申请人:张小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谢燕青与被申请执行人宋成保、张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燕青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宋成保的名下所有资金捌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张小芳的名下所有资金贰万元。申请人谢燕青用其所有的坐落于花垣县(湘锤花苑B栋住宅楼)的房屋[房产证编号为: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谢燕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湘3124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21)湘3124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依法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谢燕青用其所有的坐落于花垣县(湘锤花苑B栋住宅楼)的房屋[房产证编号为: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宋成保的名下所有资金捌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张小芳的名下所有资金贰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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