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初志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志鹏,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晓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初志娟与被告赵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志娟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志鹏、王琦,被告赵晓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初志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175900元及利息17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辽源市开发区袜业园区经营辽源市坤澳袜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以来,被告从原告处进货购买袜子,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18年1月至4月初被告从原告处进货总额240900元,回款65000元,此后再无法偿还货款。2018年9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明确欠原告货款175900元,还款日期定于2019年12月30日,如未按期还款,自愿承担利息17000元。时至今日,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讨还款,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因此原告不得不起诉至贵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赵晓龙辩称,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初志娟向本院提交的欠条一张、出库单十张、物流货运托运单十张,赵晓龙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至4月期间,赵晓龙在初志娟处采购袜子。2018年9月15日,赵晓龙出具欠条,载明:今本人赵晓龙欠初志娟175900元,还款日期定于2019年12月30日,如未按期归还欠款,本人自愿承担利息17000元。         本院认为,关于赵晓龙是否应该给付初志娟货款及利息问题。本案中,赵晓龙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价款,其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庭审中赵晓龙对其欠付货款175900元、逾期给付的利息17000元亦予以认可,故对初志娟要求赵晓龙给付货款175900元及利息1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初志娟货款175900元及利息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8元,减半收取计2079元,由被告赵晓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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