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华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
委托代理人:杜超,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挣拧,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何文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华成与被执行人何文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渝0230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何文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华成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何文禄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时一并付与原告)。被执行人何文禄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华成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给被执行人何文禄送达,因其不在户籍地居住,邮寄被退回,于2021年1月18日再次给被执行人何文禄电话联系送达,被执行人何文禄称“其人在外地,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不需要邮寄,过年回家后来院处理”;
2、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2021年2月3日通过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何文禄在保险、船舶、工商、不动产、民政、税务、渔船、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方面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何文禄名下有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号房屋一套、渝GDU81*黄海牌车1辆(登记时间2010年5月4日)和微量存款;
3、2020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何文禄名下有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世平路12号1-8-001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三年,该房屋抵押权人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首封法院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2020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何文禄名下渝GDU81*黄海牌车1辆在登记机关予以查封,期限两年,未能实际扣押;
本院于2021年2月将被执行人何文禄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2月2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措施表示认可,暂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所查封的房屋系轮侯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所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推进拍卖变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为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渝0230执20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