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明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申请人:何想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明坚与被申请人何想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明坚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5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到期债权、其它不动产等)。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险单号AWUH06XZ0121Q000021S),为申请人陈明坚的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明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与诉讼标的额85万元相当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到期债权、其它不动产等;
二、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险单号AWUH06XZ0121Q000021S)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陈明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