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陵区创鑫建筑设备经营部,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钢材大市场综合楼2栋。
经营者:胡鹏飞。
被申请人:彭艾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武陵区创鑫建筑设备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彭艾国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人武陵区创鑫建筑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8月2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彭艾国名下银行存款119645.68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一份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陵区创鑫建筑设备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彭艾国名下银行存款119645.6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