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元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孙星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9)鲁0782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元兵与被执行人孙星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821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2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1、2020年3月24日、6月4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472.11元,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5月12日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20年6月10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鲁0782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王树明
审判员 何兆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