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宁夏盐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宁夏银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冯某申请执行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期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同时,查明王某无存款,无车辆等动产和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申请执行人冯某申请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7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冯某时,申请执行人冯某提供不出执行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