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廷光,男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4804063011,汉族,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王新江,男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690127301X,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王建东,男性,****年**月**日出生,410323194706213012,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7)豫0323民初2860号判决,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建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东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建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新城支行的账户62×××71存款4.02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