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新城国际小区会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77738402R(1-1)(换)。
法定代表人:叶秉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旭东,北流市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俊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