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鹏,系天津王玉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长征,系邓某1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1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1离婚;2、婚生子邓某2由被告邓某1抚养,婚生子邓某3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4年7月2日在被告老家举办结婚典礼,随后二人同居,××××年××月××日生育长子邓某2,××××年××月××日二人在孟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次子邓某3,2019年5月11日被告因家庭琐事动手打原告头部,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已分居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1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子邓某2由被告邓某1抚养,婚生次子邓某3由原告刘某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用。
三、原被告婚后购置的车牌号为冀J×××××的凯翼牌轿车归被告邓某1所有,邓某1给付原告刘某车辆折价款5000元。
四、其他互不争执。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