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次区庄子乡庄子村马兰村民小组,住所地榆次区庄子乡庄子村马兰村。
负责人:赵钢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兰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村民,现住本村××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榆次区庄子乡庄子村马兰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翟兰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0)晋070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次区庄子乡庄子村马兰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榆次区庄子乡庄子村马兰村民小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榆次区庄子乡庄子村马兰村民小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榆次区庄子乡庄子村马兰村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申子西
审判员 胡 睿
审判员 张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