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道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陈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南京市佳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73991352T,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西旺。 法定代表人:陈文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道华与陈红梅、南京市佳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经执行查明,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2月1日、2021年3月24日在执行全国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相关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红梅名下位于溧水区房产,已被设置470万抵押权,且被多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南京市佳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洪蓝镇××号厂房亦被多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另该公司已被设置700万抵押权,执行中(2021)苏0117执274号一案当事人提出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未发现被执行单位有生产经营活动。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对陈红梅、南京市佳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以上事实有各有关单位出具的回执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苏0117民初274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启辉 审判员 芮 敏 审判员 卞卫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