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汉寿县杰辉钢结构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株木山街道鸭东村杨家塘组。
经营者刘杰。
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沃爱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唐家坝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彭爱珍,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彭爱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寿县杰辉钢结构服务部(以下简称杰辉钢构)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沃爱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爱佳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杰辉钢构向本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沃爱佳公司的独资股东彭爱珍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杰辉钢构称,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722民初23号民事判书,判决沃爱佳公司支付杰辉钢构174335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沃爱佳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人杰辉钢构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沃爱佳公司系法定代表人彭爱珍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彭爱珍在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于判决生效后申请注销了该公司。彭爱珍的行为明显规避执行损害了申请执行人杰辉钢构的合法权益,依法应由彭爱珍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故请求变更彭爱珍为案件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杰辉钢构与沃爱佳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作出的(2021)湘072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沃爱佳公司支付杰辉钢构174335元。判决生效后沃爱佳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杰辉钢构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沃爱佳公司系法定代表人彭爱珍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21年2月19日,彭爱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2021年3月26日,彭爱珍委托单花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公司于当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爱珍为被执行人沃爱佳公司的独资股东,在判决生效后不是积极履行公司应尽法律义务,而是在法院判决其公司应履行给付款项的法律义务后,采取了申请注销公司的行为。彭爱珍的行为足以让申请执行人杰辉钢构认为是故意规避执行,且其在申请注销时向登记机关做出了虚假承诺,并没有将申请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清算完毕,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的财产。综上,申请执行人杰辉钢构申请变更彭爱珍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2021)湘0722执4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沃爱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彭爱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