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宗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现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宗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宗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现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宗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宗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现住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 被告:宗某6,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宗某1与被告宗某2、宗某3、宗某4、宗某5、宗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19日,原告宗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宗某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宗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宗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洪民 人民陪审员  桑杨和 人民陪审员  万 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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