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宗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现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宗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宗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现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宗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宗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现住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 被告:宗某6,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宗某1与被告宗某2、宗某3、宗某4、宗某5、宗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19日,原告宗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宗某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宗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宗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洪民 人民陪审员 桑杨和 人民陪审员 万 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