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殿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阁,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占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贺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殿红与被告李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殿红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占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殿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殿红撤回对被告李占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殿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