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代理人鲁尚杰,系辽宁通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抚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中和路15号楼16号门市。

负责人何绍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喜丹、艾兴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抚顺电业物业管理处,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河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以二被告管理的电业住宅小区地下水管线爆裂至使原告王春英从事白金翰宫宾馆休闲中心的地下室的电梯及各种经营设备严重受损,己无法使用,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解决,并赔偿相关损失无果,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财产经济损失及经营损失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二被告赔偿,但不能证明二被告系漏水设施的管理者,对漏水事件负有责任,故原告告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春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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