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彪,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椅山信用社负责人。

被告:李成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秀、公茂翔,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成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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