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晓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菲,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智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涌,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顾生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菲,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郑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美玲,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佳,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晓冈因与被上诉人胡智珠、原审被告顾生宝、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汤佳岭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顾晓冈、原审被告顾生宝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蔡俊菲,被上诉人胡智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涌及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美玲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晓冈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顾晓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顾晓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顾晓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