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世强,男性,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谢坤鹏,男性,汉族,住息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熊世强与被执行人谢坤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2021)豫152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坤鹏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世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坤鹏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谢坤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彭店乡营业所XXXXXXXXXXX中有存款人民币968.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谢坤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彭店乡营业所XXXXXXXX中有存款人民币3796.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