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锋、王慧玲,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游智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欣,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审理经过 王伟华与游智宏、郑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王伟华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伟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伟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7元,减半收取8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伟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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