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二都街道陈氏祠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PXDX53D。 法定代表人:娄文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泮兴路12号之2第1、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6824577XD。 法定代表人:许碧瑶,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开平市新基业金属制桶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伟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杜山